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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于2006年12月28日经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对属于跨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聘请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论文评阅人应该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该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并在近几年内有科研成果的专家。
二、论文评阅人为5—7人,其中最多只能聘请1位校内专家。要注意扩大校外评阅专家的范围,同一单位的评阅专家不能超过2人,并且在长春市聘请的评阅专家最多不能超过3人。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论文评阅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占评阅人总数的2/3以上(含2/3)。指导教师不能做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意见至少要收回5份,所有收回的评阅意见均为有效评阅。
三、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分为:
A.    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    建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C.    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答辩;
D.    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四、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事宜,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评阅专家名单须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主席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各单位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1个月的评阅论文时间。
五、专家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1.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B”的,学位申请人需对评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复。回复意见经指导教师签字后连同学位论文以及专家评阅意见一并送交到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可召开会议,也可成立由3位或3位以上委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定。审定内容主要包括:
(1)论文需要进行修改的程度以及修改论文所需时间;
(2)修改后的论文是否需要聘请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进行复评或者全部重新进行评审。
审定意见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主席签字同意后与学位申请人的回复意见一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修改后的申请学位论文须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一份为“C”的,学位申请人应对申请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论文修改完成后应聘请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有两份或两份以上评阅意见为“C”的,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4.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D”的,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5. 聘请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进行复评时,学位申请人应同时提供评阅专家的原评阅意见以及对申请学位论文的修改情况说明。
6. 若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对评阅专家给出的“C”或“D”的评阅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并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A”,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六、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上半年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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