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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原子与分子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教学管理条例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条例》(校研院字〔2002〕13号),特制订本条例。
总    则
      第1条:原子与分子物理研究所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办学实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培 养 方 案
      第2条: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培养处备案后执行。
培 养 计 划
      第3条: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才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内容包括:1、课程学习计划;2、实践活动计划(包括拟定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3、学位论文工作计划;4、导师对中期考核的要求及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有关培养环节的其它要求。
      第4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后,原件备案执行。
课 程 管 理
      第5条:为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程,必须紧紧围绕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进行,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及选修课程内容简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应按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来设置;非学位必修课可由各学科根据需要设置。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在其学习过程中至少应修满32学分,其中必修课不少于20学分,必修课中的学位课应不低于18学分。
      第6条:新课审批程序:开设新课的教师及培养单位应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经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批后,方可列入专业培养方案,同时应送交研究生培养处备案。新增课程被批准后,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进行。新开设的选修课,应经开课教师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7条:课程淘汰制度:每二年对开设的课程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三年内无学生选学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8条: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培养处要组织对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及开课目录进行修订工作,以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
教 学 管 理
      第9条:要在每学期的期末组织下达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并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制定。
      第10条: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接受教学任务书的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凡擅自未按教学任务书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研究生培养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未经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而开设的课程不计相应的工作量,也不计学生成绩。
      第11条:教学秘书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书,做好网上选课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个人培养计划及上网选课的研究生,将不予安排授课及考试。对已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对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未参加学习与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12条:每年要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做得较好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较差者将给予批评。
考 试 管 理
      第13条:考试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须认真对待。
      第14条:对各类考试,组织考试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有关信息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15条: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查,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核者,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请假,被准假者,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第16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否则不受理答辩申请;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如在同一学期内有两门不及格或有一门补考不及格,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
      第17条: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成 绩 管 理
      第18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培养处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完成。研究生培养处对成绩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各培养单位应有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管理。
      第19条:对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系统化、网络化管理。成绩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一)成绩录入平台;(二)成绩查询系统;(三)成绩管理平台。
      第20条:研究生培养处负责网络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及全校研究生各类成绩的存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成绩录入及成绩管理工作,并负责课程成绩单的定期上报归档。
      第21条: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的认可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对无教学任务书的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第22条:研究生课程成绩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课程成绩的记录单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制表,各单位可从网络上直接下载,其它形式的成绩记录单无效。
      第23条:课程成绩记录单必须由评卷教师认真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时须由评卷教师本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成绩单无效;成绩单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24条:填写无误的成绩单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为有效成绩单(称原始成绩单)。原始成绩单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开课单位留存,一份交研究生培养处存档。
      第25条:研究生学位课考试试卷应由组织开课的单位保存,至少保存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一年,以便成绩查询。
      第26条: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各开课单位在各自的网络管理平台上录入,并分别于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末前将已接收的原始成绩单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未备案的成绩视为无效。
      第27条:各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成绩的录入工作,并确保成绩的真实及系统的安全。
      第28条:为便于研究生了解本人的学习情况,研究生可以从网络的任一终端通过研究生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本人成绩。研究生报考、联系工作和出国(符合有关规定)所需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培养处提供。
      第29条:研究生答辩及毕业前所需的存档成绩单由研究生培养处使用专用纸统一制作。
教 师 职 责
      第30条: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要认真备课,作好教案,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任课教师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周向教学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以便及时做出安排。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否则不予认可;对漏课、随意串课、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第31条: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一经发现有试题泄密,坚决查处。
校 外 修 课 的 管 理
      第32条:对吉林大学能够开设的课程,不允许到校外修课。确因专业需要而吉林大学又无法开设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方可前往学习。学习后将试卷及由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证明交所在单位管理,成绩予以承认。
      第33条:研究生拟前往修课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开课单位应为具有研究生院的高校或相应的科研单位;
      2、所修课程名称及课程主要内容必须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一致。
      第34条:在校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或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自行解决。
      第35条:本条例自200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学位论文工作
      第36条:论文工作是全面训练研究生树立严谨的科学学风,掌握科学研究基本方法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专业文献阅读、选题、论文开题报告、学术调研、研究工作、论文撰写、论文答辩等。论文工作期间,导师要全面掌握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论文工作计划进行及时和必要的调整。研究工作达到学位论文要求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的硕士研究生,须提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答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不予受理学位论文答辩。
开题报告
      第37条:为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学术调研,尽早确定论文选题范围,并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公开进行。开题报告的有关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备查。
论文中期检查
      第38条:在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各培养单位要统一组织对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考核表》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保存在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亮黄牌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跟踪检查。
      第39条:本条例如与国家和吉林大学有关规定相悖,则以国家和吉林大学有关规定为准。
 
  吉林大学原子与分子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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