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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考风考纪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公平公正,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考试的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的重要意义

教育考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涉及千家万户,事关考生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是确保教育考试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举措,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检验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标志,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加强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对于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遏制教育考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推进教育考试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先后颁布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考风考纪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大投入,建设标准化考点,完善各项法规和制度措施,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有效防范和打击教育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麻痹松懈思想,加快教育考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教育考试监督机制建设。

加强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有效监督为保障,以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为目标,不断探索促进诚信考试的教育模式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加强考风考纪工作长效机制,做到科学、规范管理,依法治考,逐步形成教育考试安全、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开展教育考试综合整治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和完善户籍、学籍、考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教育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持外省籍《居民身份证》号码考生在我省报考。

(二)加强对有照顾加分考生的审查。教育、体育、民政、民委、侨办、共青团、公安、科协等部门要严格审查加分考生信息和相关资料。凡有照顾加分的考生信息要在考生所在学校和省级教育新闻媒体公示。保送生、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要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报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公示。

(三)加强教育考试环境整治。教育考试期间,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教育、监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考试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对可能影响教育考试公平、公正、顺利进行的隐患进行治理,重点对无线作弊器材集散地进行清理整顿,从源头上加大对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四)加强考试指挥系统、监控系统建设。教育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运输、保管及考试实施、评卷等环节要实行无缝连接、全程监控。要按照保密室建设标准,完善保密室各项设施,确保考试期间保密室视频监控系统与省招生办保密室联网。要在已安装电子监控巡查系统的标准化考场内实施教育考试,严格按照考务规章制度实施考试,加大考前检查和考试期间巡查力度。要建立远程安全监控平台,对考试进行实时、全程监控,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图像录制和回放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人员。

(五)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要提高工作人员在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考试违规处理等方面能力,做到熟练掌握教育考试政策、工作流程和要求。要完善工作人员的聘任、考核、监督机制,坚持持证上岗。

(六)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对学(考)生进行考试纪律专题教育,并把学(考)生考试诚信作为对其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重大违规事件查处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监督,从严查处违法违纪事件

(一)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强化对教育考试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在考试期间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建立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让考生、家长和社会及时知晓招生考试政策、程序和结果。

(二)严肃查处教育考试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及国家公职人员在教育考试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凡利用职务之便,为考生提供虚假信息证明、证件,为考生违纪作弊提供方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规定对考生进行处理外,对经办人也要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考试舞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党政领导问责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地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三)开展遵纪守法宣传教育。坚持正面引导,预防为主,开展教育考试法律法规和遵纪守法的经常性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考试人员的自律意识。加强警示教育,及时通报、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做到警钟长鸣。

四、健全机制,确保教育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全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妥善处置;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相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政府应急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国家保密局、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组成。各级地方政府要参照省政府做法,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教育考试考风考纪负总责,要将整肃考风考纪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整肃考风考纪工作的领导,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严整肃考试环境。要实施一把手工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地区考试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挥调度、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教育考试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按照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落实分工。教育部门要做好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制订、完善本地区加强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考生报名资格、照顾加分等信息的审查和公示,对违纪考生做出处理;考试期间,省教育厅负责同志要对各考区实行包保。纪检监察部门、政府纠风办要按照《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时办法》等相关规定,监督、检查有关招生考试政策落实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查处涉及招生考试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失职、失察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指导各新闻媒体把握舆论导向,加强教育考试正面宣传,严肃新闻纪律,统一宣传口径,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教育考试中的重大突发事件,适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防止炒作误导;协调公安网监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及时处理有害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及时更新升级反作弊设备,保持反作弊器材和技术优势;考试期间,调动无线信号监测仪器设备和人员,对考场周边可疑无线信号进行监测、跟踪、定位、干扰;对重点考区、考点增派人员和设备进行定点监控;配合公安部门对作弊组织者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试题(卷)运送、保管工作,确保试题(卷)运送过程、存放场所绝对安全;严密巡查,对重点考点增派警力,确保考点及周边交通顺畅、治安良好;严厉打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生、考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考点周边临时租住房屋的清查,深挖作弊幕后组织者;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严厉打击中介诈骗行为;集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专项行动,对犯罪分子从重从严处理;严格户籍管理,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移民考生现象发生。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考试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考点周边噪音干扰,为考生提供安静的考试环境。省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市客运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确保各类教育考试期间城市客运交通顺畅、快捷、安全,为考生及时参加考试提供优质服务。卫生部门要在考试前对考点周边及考场的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为考生提供整洁、安全的考试环境,加强考点食堂和周围饮食点的检查,杜绝食品卫生安全隐患,防止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大对传染病疫情监测,并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通讯器材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考试作弊通讯器材等违法行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突发事件或敏感信息汇总报告、协助处置、领导批示指示的督促落实,指导相关应急预案建设。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手机信息平台的监管和对互联网用户的管理,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网络维护,保证教育考试期间电子监控巡查系统正常使用。保密部门要会同招生考试机构制订、完善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考务人员的保密培训教育,对考试工作中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指导;入闱前,对印刷厂的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并对试题(卷)命题、印制过程进行保密监督;对试题(卷)保密室检查、验收,发放保密室合格证;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泄密案件。

(四)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要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教育考试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考点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善后恢复机制,切实做到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五)建立保障奖励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教育考试保障机制,为教育考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要及时总结宣传整肃考风考纪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健全完善人大、政协支持、监督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制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作情况,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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