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网信字〔202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信息安全,规范软件购置论证、验收管理,根据《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21〕190号)、《吉林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21〕4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软件,指成品软件,是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 且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或软件使用权,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软件的总称。成品软件不含软件服务、自行(委托)定制开发的软件。自行(委托)定制开发的软件是指根据具体业务需求,量身定制开发的专属软件,软件开发过程,没有形成资产前,参照《吉林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18〕538号)进行管理,不适用于本细则;软件服务是指通过订阅或按需付费等方式通过网络在线获取使用软件。软件服务不是资产不适用于本细则。
软件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不包含软件订阅许可证(软件订阅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软件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由学校软件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组成软件资产管理体系;各自建立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软件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学校软件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是软件购置论证、立项审批、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实验室管理处是人才培养相关专业软件的购置论证和验收的业务政策指导单位,科研院、社会科学研究院是科研领域专业软件的购置论证和验收业务政策指导单位,保密工作办公室是涉密软件的购置论证和验收的业务政策指导单位。
第七条涉密软件由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参照涉密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非涉密软件按以下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软件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软件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要求,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强化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三章购置论证管理
第十条软件资产购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各部门应当整合本部门软件需求,合理购置软件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软件资产购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购置非正版软件。学校已提供的正版软件,不允许重复购置。
第十二条软件购置应遵守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先预算,再审批,后购置”原则。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软件的品目、数量、用途,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科学合理制定软件购置计划。购置5万元(含)以上软件资产,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软件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购置5万元(含)以上的软件,需召开论证会,论证专家需副高以上职称,专家不可以为项目负责人。对于30万以上教学类、科研类或其他专业性软件,论证组成员应包含业务政策指导单位和领域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论证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预算为5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软件论证,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不少于3人,可以都为校内专家。论证通过后填写《吉林大学软件购置论证表》,交至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备案后按规定开展采购等工作。
(二)预算为3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由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论证。需求单位详细填写《吉林大学软件购置论证表》,需求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合格后报送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召开软件购置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审批通过后按购置论证结果开展采购等工作。
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专家不少于3人;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含2位校外专家,经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专家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经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5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专家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项目立项时已获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列入国家有关部委或学校购置预算的,不再重复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三)对软件立项时已进行过专家论证且该论证符合软件论证要求、论证意见明确的软件购置,不再重复进行购置论证。
第十五条30万元(含)以上软件的购置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获批后方可进入采购阶段,未通过论证或购置审批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或学校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软件购置论证审批通过后,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预算金额、功能和技术指标等内容。如需变更,须重新组织论证。
第十七条通过购置论证的所有软件,须根据预算金额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采购与备案。
第四章验收与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明确软件资产管理人员,规范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软件部署安装并正式运行后,组织验收,确保合同履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验收通过后,提交《吉林大学软件验收表》和《吉林大学软件验收报告》等验收材料至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备案,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5万元(含)以上的软件,需召开验收会,验收专家需副高以上职称。对于教学类、科研类或其他专业性软件,验收组成员应包含业务指导单位和领域专业人员。
(一)采购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软件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召开软件验收会,专家不少于3人,可以都为校内专家。
(二)采购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软件,软件购置单位确认可以验收后,填写《吉林大学软件验收申请表》和《吉林大学软件验收报告》,向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对具备验收条件的软件,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召开软件验收会。
100万元以下专家不少于3人。
100万元(含)以上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300万元(含)以上专家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软件验收通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无形资产入账等手续,验收不通过,条件成熟再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软件论证、验收文档及软件信息的管理,详细登记软件论证文档、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序列号、许可证号、使用流转记录,收集保存软件载体、授权证书(许可协议)、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软件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管理的软件资产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不得将授权文件、许可证、序列号(密钥)传播给授权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因使用非正版软件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