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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20 浏览次数:

校网信字〔202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互联网域名管理,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务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大学互联网域名是指以jlu.edu.cn结尾的域名。

第三条原则上,学校各单位设立互联网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域名(*.jlu.edu.cn)。

以下本文所指“域名”, 如无特殊说明均特指学校互联网域名。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四条学校一级域名(jlu.edu.cn)由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向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备案手续。

第五条学校一级域名之下的子域名(*.jlu.edu.cn),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向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注册登记。

第六条以下单位可以因以下用途申请注册使用学校互联网二级及以下域名:

(一)学校二级单位或行政部门,经主管单位审批设立的部门相关网站。

(二)学校有关部门经批准建设的学校主要信息系统。

(三)学校开展的重要活动(会议),其主办方(校内单位)设立活动专门网站。

第七条学校域名的解析由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依法设立域名服务器,未经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授权,校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域名服务器。

第八条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中止相关的解析服务。

第三章域名注册

第九条域名服务遵循“先注册再使用,不使用即回收”原则。

第十条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公众利益,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可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预留部分域名。

第十一条学校域名仅限于校内各单位申请注册,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域名名称应使用组织机构名称、信息系统业务名称、活动(会议)主题的英文、英文缩写、汉语拼音或汉语拼音缩写。

第十三条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经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域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前20工作日内向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四章域名审核与注销

第十六条学校域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域名申请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合规的审核,对于未按时参加年审或未按要求完成审核的域名,将对其予以停用或注销处理。

第十七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有权予以注销:

(一)域名使用单位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对应的网站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备案或年度审核手续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等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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