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网信字〔2026〕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网络使用行为,引导学生依法、安全、文明上网,维护校园网络安全和网络空间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吉林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在校学习、交流的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 校园网实行实名认证。学生应当以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入网,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不得出借、转让、出租、出售账号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上网;账号出现异常登录、疑似被盗用的,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因出借、转让、出租、出售账号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账号被用于违法违规活动的,由账号所有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账号所有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报告的,学校核实后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其校内责任。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网接入和地址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网络配置、私接线路;不得私设路由器、服务器、代理服务器、虚拟专用网络、网络地址转换网关和动态主机配置服务,不得仿冒校园网无线信号;因教学、科研需要访问国际互联网络的,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接入国际互联网络。
第五条 学生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备注:内容禁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备注:行为禁止)
(一)假冒学校、校内单位或者师生名义发布信息,煽动对立情绪,实施网络暴力、网络欺凌,非法收集、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组织、参与刷榜控评、诱导应援打赏等网络乱象;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非法集资、刷单炒信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账号、支付通道、技术支持等帮助;
(三)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其中数据,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四)破坏学校网站、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线路和其他网络基础设施,或者使用扫描、侦听、漏洞利用、拒绝服务攻击等手段探测、攻击网络和信息系统;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勒索软件等破坏性程序;
(六)将因学习、实习、勤工助学、参与科研项目等便利获取的涉密信息、内部资料、未公开数据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对外提供披露;
(七)故意盗用他人IP地址、MAC地址、网络账号等,影响正常网络秩序;
(八)私自开设DHCP等服务,干扰校园网运行;
(九)采用安装路由器或代理服务器、网关、共享热点等方式将多台计算机或设备共用一个IP地址上网,干扰和破坏网络秩序。
第七条 学生应当做好终端和数据安全防护。接入校园网的自有设备,均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安全防护软件及其他正版应用软件,及时更新补丁、查杀病毒。学生应当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谨慎连接来源不明的无线网络,不在不可信网站、应用、二维码、链接等填写身份信息、账号密码和验证码,防范钓鱼邮件、虚假招聘、刷单返利等网络诈骗。
第八条 学生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伪造他人声音、肖像、身份实施欺骗、诽谤、诈骗等。
第九条 学生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络安全隐患或者遭受网络侵害的,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转发扩散、渲染炒作;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学校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渗透测试、漏洞扫描等安全检测,不得向他人披露学校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漏洞。
第十条 学校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运行、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发现学生违规使用校园网络的,有权采取提醒警示、限制或者暂停网络服务、关闭账号等措施,并告知相关学生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吉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学生网络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