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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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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个人网站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7-12-1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大学个人在校园网内开办的网站。

第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网站上使用学校名称和标识。

第四条 校内所有用户,未经登记审批,严禁开设任何形式的个人网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

网络中心有权对其实行断网处理。

第五条 各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小组对本单位个人网站负责。申请开设个人网站的用户,须先到

网络中心主页(nic.jlu.edu.cn)下载填写申请表,然后由所在单位网络信息管理

小组审批,持个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申请表到网络中心办理手续。

第六条 个人网站在申请时,必须保证不利用个人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个人网站不得开设BBS、论坛、聊天室等网络服务。

第八条 直连区用户不得开设文件上传服务。

第九条 个人网站仅限校内访问。

第十条 个人网站IP地址、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注册审批,未经审批严禁私自开站。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网站违反上述规定,均进行关站处理,由关站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由网

站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网络中心    2009年5月15日


上一条:吉林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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