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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校发[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5-04-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有效推进我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助力学校事业高质量内涵式 发展,保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党委(党组)网 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吉林大学章程》,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吉林大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领 导机构,负责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 检查。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组(以下简称 “工作组”)。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议事 决策。
  第三条 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负责领导小组与工作组之间工作协调,负责领导小组及工 作组会议会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 由分管网络及信息化工作、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党委和 行政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党委办公室、纪检 监察机构、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 处、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工作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任副组长由分管网 络安全及信息化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非常任副组长由分 管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和行政日常事务性工作 的学校领导担任,视议事具体情况参会。党委办公室、纪 检监察机构、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 务处、审计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大数据和网络管理 中心为常任成员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 处、科研院、社会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处、资产管理处、 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基 础设施建设办公室为非常任成员单位,视议事具体情况参 会。同时,工作组可邀请专家或师生代表 3-5 人参加会议。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范围:
(一)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关于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
(二)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政策 文件;
(三)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工作组议事决策范围:
(一)落实学校重大网络安全工作部署;
(二)审议学校年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要点;
(三)审议网络安全相关事宜;
(四)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并指导实施;
(五)审议学校数据资源建设与管理重大事项;
(六)审议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形 式召开,由组长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情况,组长可授权 副组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 员到会方可召开。遇有特殊情况,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可 委托本单位了解会议议题的其他负责人参会。
  第十条 提交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议题应一事一报, 议题提交前,提交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 方面意见,保证议题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议题材料由大数据 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收集,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报组长或 常任副组长审定。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依据议题具体情况, 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对会议审议事项做 充分了解,全面客观回答问询。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应按既定议程逐项 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 议议题。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讨论议题应由提交 议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汇报, 可委托相关人员汇报。议题涉及会签的,由牵头单位做主 体汇报,会签单位可做补充汇报。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议事决策,在充分讨 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应 当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 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 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决议或决定原则上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 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议事应严格执行学 校相关回避规定。
第五章 议事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领导小组及工 作组会议记录,在进一步征求议题提交单位意见后形成会 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纪要应及时分送学 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执行 落实会议纪要中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落实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决议或 决定过程中,如需作重大调整或复议的,应重新提交会议 审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会议议题、记录、纪要 等相关材料,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存档备案。调阅上述会议 议题、记录、纪要等档案材料,应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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