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大学校园网络设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教育信息化管理制度体系,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网络与信息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网络设施是指部署在校园网内的有线和无线网络数据交换设备及其链路,主要包括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集线器、无线放装AP、面板式AP、机柜、网络信息插座、网络接口、光缆、双绞线线路、桥架、线槽、无线杆线和保障网络正常运行所需供电线路等连接到校园网上的设施。
第三条 吉林大学网络设施是学校的国有资产,是保障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性设施。
第四条 对学校的网络设施,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既享有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使用其资源的权利,又有承担爱护、保护设施和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实施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大数据中心)是校园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对网络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网络建设和升级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网络设施定期巡检、故障排除和维修工作。
(三)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网络配线间选址工作。
(四)负责网络设施安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五)负责网络设施档案资料的保存,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网络线路路由信息。
(六)负责对非法接入校园网的网络设施、网络设施损坏的追责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是网络设施的使用者,负责协助大数据中心管理相关网络设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大数据中心和施工部门做好网络设施的部署与调试工作。
(二)配合大数据中心做好所在楼宇网络设施的日常管理、升级改造和维修维护工作。
(三)如发现所属楼宇网络设施有损坏、丢失或故障等问题,及时通知大数据中心。
(四)负责监督和管理单位所属人员做好学校网络设施爱护和保护工作。
第三章 网络设施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校园网中所使用的各类网络设施均遵照《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校园网内所有网络设施的安装、调试和配置管理工作由大数据中心负责。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更改、挪用或拆卸。
第九条 所有需要接入校园网的终端和网络设施要按照校园网入网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入。
第十条 在校园网络覆盖范围内架设安装有线网络、EPON等具有网络接入功能的设备须经大数据中心审批。未经许可,大数据中心有权令其关闭,并责令拆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网络运营商禁止在校园网络覆盖范围内架设无线AP、无线交换机等具有WiFi接入功能的设备。一经发现,大数据中心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责令其拆除。
第十二条 各楼宇网络配线间是保证网络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由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占用网络配线间或放置其它物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三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网络配线间或在网络配线间安装其它设备和设施时,需提前与大数据中心沟通,经协商同意后,按照统一规范进行安装或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已建楼宇内存在网络配线间共用情况的,各共用管理单位要协商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五条 要求接入校园网的新建和改建楼宇要有独立网络配线间。网络配线间的选址由建设单位和大数据中心协商确定。在施工图纸设计过程中要与大数据中心协商确定网络设备、设施、配电容量,强电、弱电管道、桥架路由等方案。
第十六条 需要接入校园网新建楼宇没有预留网络配线间或存在网络布线等不符合要求的,大数据中心不予接入校园网。整改合格后,准予接入并提供网络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主要楼宇没有提供独立网络配线间或在网络配线间放置其它物品的,大数据中心可暂停提供网络服务。整改合格后,恢复其网络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校园网主干线路遍及学校大部分地区。为更好地保护网络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设立标识牌(桩)。各单位在光缆通道附近破土施工之前,应主动与大数据中心、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沟通,共同商定光缆路由方案,采取必要防护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已接入校园网楼宇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时,要做好网络设施的保护工作。如需拆除网络设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向大数据中心提交《吉林大学网络设施拆除申请表》;如不需要拆除网络设施,施工单位管理部门与大数据中心签订《吉林大学网络设施保护责任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已接入校园网楼宇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大数据中心参加工程验收,将网络设施验收作为整体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通过竣工验收的网络改造文档资料由大数据中心留存。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即将拆除的楼宇,拆除前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大数据中心,拆除网络设备,回收设施材料。
第二十二条 自购、自建(新建及改建)网络并要求接入校园网的单位,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向大数据中心提交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方案未经审批,不予接入校园网。自购、自建网络的,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网络设施后期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因公需要进行办公地点迁移、学生寝室迁移或毕业离校等产生变动时,变动单位和楼宇管理人员要按照《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认真检查网络线路和接口等设施的完好性。遇有损坏或异常及时通知大数据中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网络设施丢失、损坏的,由施工单位管理部门负责赔偿或恢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肆意破坏、损坏、偷盗、挪用学校网络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和《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损坏严重,给校园网运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大数据中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并接受学校和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对于执行本规定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